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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破解改造 POS 机偷运出境非法买卖外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外汇犯罪典型案例,“许某月等非法经营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许某月等20人分别在北京市、广东省珠海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对在境内申请的POS机进行破解、改装,偷运出境并用于在境内刷卡接收人民币或通过网银转账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同时,利用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付港币,并为他人提供人民币、港币兑换服务。

许某月犯罪团伙雇佣澳门本地人员联系需要兑换货币的客户。本地人员与兑换客户谈妥汇率并确认交易后,负责外勤的犯罪团伙王某等人员携带POS机到指定地点提供兑换服务。客户使用POS机刷卡或通过网银转账人民币,张某等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后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港币。或客户支付港币后,外勤人员通知财务人员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转入客户境内银行账户。每笔收取客户兑换金额5‰的服务费,超过市场汇率部分按比例由许某月犯罪团伙和本地人员分成。北京、澳门两地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网银、操作转账,记录兑换金额、汇率、盈亏等日常兑换具体情况,发放员工工资、股东分红等。许某月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反敲诈”兑换,非法外汇交易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共计23亿余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批准逮捕许某月等23名犯罪嫌疑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月团伙绕过地理位置限制,将POS机运往澳门使用。经过改装的POS机使客户刷卡即可使用澳门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境内商户支付。客户资金到账后,许某月等人用存放在澳门赌场的港币向客户支付款项。这种境内外资金“对冲交易”的外汇交易行为,属于变相外汇交易行为,许某月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院还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意见POS机,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澳门警方缴获、移交的POS机、刷卡单据、账簿、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进一步调取POS机相关账户交易记录、POS机主人证言、刷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刷卡出入记录等,查明许某月等人的犯罪数额。2019年2月3日,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许某月等20人。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许某月等20人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查获的POS机用于犯罪,且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有违法外汇金额,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北京地区金融人员家用电脑中的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POS开户流程、网银交易记录等。

检察院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开展研判工作:一是确定犯罪所使用的POS机;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2019年12月2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月等20人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曾四次开庭审理此案。

审讯中,有被告人辩称,因其通行证签注期限已过,需离澳后回国或到第三国补办通行证,并应扣除离澳期间所犯的罪行金额。

公诉人认为,部分被告人虽然短暂脱离犯罪团伙,但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仍在进行而未予以制止,也未采取必要方式和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返回后POS机,又继续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的停止。其脱离前后的行为应当视为整体行为,短暂脱离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不应在犯罪数额的确定中扣除,而应以各被告人加入犯罪团伙后参与共同犯罪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合计为依据。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月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许某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十五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刘某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POS机通过刷卡方式向持卡人收取人民币,同时向持卡人支付外币,是变相的非法外汇买卖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行为人暂时离开犯罪团伙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再返回的,不视为犯罪行为终止,参加犯罪团伙后应当追究全部犯罪金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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