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的一家金店生意红火,但收银员对POS机的操作依然一丝不苟。这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针对POS机违法行为的专项查处整改行动,其起源是一起行政公益诉讼该案由扬州市检察院受理。
POS机原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去年6月下旬,扬州市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案件:
该县3家金店老板楚某某收取3%的“手续费”,允许车某某等人在店内3台POS机上使用4张非个人银行卡进行无真金交易。他刷卡31次,转账585.57万元,全部从他之前的电信网络被盗。
褚某某的行为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可以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诉讼。按照级别管辖要求,该线索已于7月25日移交给扬州市检察院。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犯罪的高发率和给公众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为社会所熟知。然而,检察官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法律领域,尚无先例可循。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鲍树华迎难而上,牵头主持了此次活动。 “精准规范、优质高效办理新类型案件”。她为自己和办案团队设定了一个“小目标”。
缺乏监管是根本原因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长鲍树华发现了一个疑点:所有资金都是通过POS机转账的。银行管理得好吗?
沿着这个思路,她带领办案组走访扬州、泰州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了解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运行机制、商事监管义务等情况。银行对金店的监管职责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检索涉案金店申请POS机材料、培训记录等;查询涉案银行卡转账交易明细;并询问金店经营者及工作人员的情况。查出:
涉案的三台金典POS机均由某商业银行兴华分行的不同索赔人认领。当地调试好后,他们把设备拿回来,自己安装。其中一名索赔人不承担以自己身份认领POS机的责任。他对情况及银行卡绑定情况不知情;车某使用的一张网上银行卡在转账期间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冻结,但POS机收单业务未受影响。刑事案件发生后,发行POS机的银行未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从涉案金店撤回POS机等管理措施。
这些都违反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
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对银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到本案,兴化所属邻市人民银行分行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因此,本案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处理。
检察机关建议加大力度整改
虽然办案方向明确,但利用POS机转账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且刑事案件发生地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准确确定监管目标?本案应由哪个检察机关负责后续处理?鉴于上述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POS机,检察长包树华决定逐级请示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POS机申请地人民银行分行未履行对商业银行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督职责,接受检察机关公开监督利益诉讼。 8月29日,经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扬州市检察院受理。
9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涉案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该行高度重视,立即约谈涉案商业银行负责人POS机,启动现场检查,暂停该行所有POS终端业务并开展整改。
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行就上述情况向扬州市检察院发出书面批复。随后,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向全省分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对类似问题进行排查并彻底整改。